通常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具体责任划分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该条款明确了用工单位作为实际使用派遣员工的一方,负有保障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节假日加班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与劳动标准的执行直接相关,因此用工单位负有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该条款明确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标准,即应支付不低于三倍的工资。这是加班费计算的核心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加班工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二)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福利待遇(包括加班工资)方面的责任划分。用工单位作为直接受益方,应对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福利待遇负责,而派遣单位则负责支付劳动报酬(包括代发加班费)。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员工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的支付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责任主体:用工单位
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
加班事实的认定
综合以上分析,针对您的具体情况,结论与建议如下:
结论:劳务派遣员工在节假日被安排加班,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三倍工资的责任,但具体由劳务派遣单位代为支付给员工。如果派遣单位未支付或克扣,其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关系涉及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两个主体,劳动者维权时需注意明确责任主体。在实践中,用工单位可能以“与派遣单位结算”为由推诿,此时劳动者应坚持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提供已向派遣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凭证。